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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一规程四细则”关于井下排水泵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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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 能力的25%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2.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 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3.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 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三条,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 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 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大型、特大型矿井排水系统可以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分区建设,每个排水分区可以实现独立排水,但泵房设计、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第三百一十一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 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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